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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東森新聞雲

最近臺灣很夯的阿帕契案桃園地檢署最終以不起訴處分,引起網路一片沸沸揚揚。

小栗看到不少網民留言說:法院認證無罪!! 云云,實在是有話想說。

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因此大家常常可以在地方法院旁邊看到檢察署,這是為了案件處理等等方便。

但是!! 就算蓋在旁邊,甚至蓋在一起,法院也不等於檢察署!!!

臺灣行使審檢分立制度已三十餘年。

 

什麼是審檢分立呢?

所謂的審─是指法院,由法院審判的意思;所謂的檢,是指檢調單位,也就是檢察署、檢察官,由他們調查事件並決定是否送交法院審理。

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法院則是隸屬於司法院。

(可參酌司法院法治教育網: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know6.jsp)

那到底一個案件的流程是什麼樣子呢?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追訴犯罪的公權力,其職權判斷有三種情況:

1.經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認為嫌疑充足、罪責重大就會移交法院審理,就叫做「起訴」(刑事訴訟法251條)。

2.檢察官調查之後認為證據不足、嫌移不足而判斷不需交由法院審理的稱為「不起訴」(刑事訴訟法252條)。

3.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證據、嫌移充足,但衡量罪責輕微、犯後態度可以作成「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53條)。

緩起訴當然不是直接放人,緩起訴是檢察官可以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一定的行為或履行某些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做公益服務等等),否則就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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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圖中,起訴之後,訴訟繫屬開始才是法院在處理的

 

為什麼要實施審檢分立制度呢?

如果法院要的證據法院自己去查、自己判不是很快嗎?幹嘛要一直轉來轉去?

小栗舉一個例子,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看過球賽?球賽中總是有球員跟裁判。

大家就把一個事件想成一場球賽,球員分屬兩隊,一隊叫原告,一隊叫被告,裁判就叫法官。

原告對這邊是被害人+檢察官,被告這邊是被告+律師(當然鄉民也是很重要的觀眾)。

當球場發生爭執(也就是案件)的時候會找誰來判定?就是裁判。

就像大家有糾紛會找老師、長輩、調解委員會來幫忙一樣,我們會請一位跟事件無關的第三方公正人來為我們主持這場糾紛,請他看看誰對誰錯、該不該罰。

所謂的第三方公正人,表示他不能站在原告隊這邊,也不能站在被告隊這邊,這樣才具有公信力。

那大家想想看,如果今天法院(官)去作檢察官的工作,去調查證據、懷疑被告,然後法院(官)在自己審理,他會說自己查的是錯的嗎?

答案顯而易見,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方式會造成判斷的不公正,為了保證雙方都能受到公平的審理,因此有了審檢分立制度。

 

回到阿帕契上,今天桃園地檢署作出了不起訴處分,是屬於桃園地檢署的職權,法院並沒有審理這個案件,因此更沒有法院判決有罪無罪之說,這個案件就是「不起訴」這個結果而已(並且是由檢察機關作成的)。

當然,我們可以去檢討說,這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宜,但這個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為什麼桃園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以及是否適當才是這個案件目前的重點。

司法院就此發表的新聞稿,原文下載: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9451

希望這篇有助於大家理解審檢分立制度~

覺得認真請給推推XD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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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吃花栗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